关于鼓励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平南县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平南县的经济发展,除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贵港市发布的有关鼓励投资兴办企业方面的政策外,现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平南县鼓励投资办企业的若干规定。
一、项目审批
(一)重新调整充实县招商中心,明确职能。县招商中心作为一个常设的综合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洽谈、选址、签约、项目报批、报关等服务,对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审批、办理证照、用地、用电、用水等提供高效服务,代办有关手续。
(二)实行外来投资项目代理报批办法。所有外来投资项目均可委托县招商中心代理报批。由招商中心明确列出报批投资项目所需材料清单,投资者根据清单要求,提供齐全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给招商中心,招商中心即全程代办项目报批事务。项目审批要简捷、高效。属于本县审 批权限的项目,按照中共平南县委员会、平南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平南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暂行规定》(平发[2000]27号的要求办理,限时审批;超越本县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县招商中心和相对应的县直单位配合投资者向上级部门申报,力争尽快批复。
(三)本县的投资者投资项目所需申报材料及审批手续与外来投资者相同,有关申报办法可以通过招商中心咨询,但具体申报由投资者办理或委托招商中心代办。
二、项目收费
(一)投资项目审批过程的收费原则是,在本县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含各种政策性的基金及费用)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具体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贵港市建设项目审批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新办项目实行先审批、后收费,统一由招商中心代理收费,然后再划转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中禁止超出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否则,将严肃查处经办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
(二)新办和现有的外来投资企业投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参照以上收费原则执行。
(三)县通过清理和审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然后由县招商中心制作《平南县行政事业合法收费一览表》,作为收费单位进行收费的依据,让投资者明明白白缴费。
三、项目用地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租地费用)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和选址优先安排办理,实行以下优惠地价:
(一)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扩建项目限于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除外),其征地费用除按有关法规补偿农民的支出和必须支付中央、自治区收取部分以及必要的征地工作成本支出外,县内所收部分全部免收。
(二)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应补偿给农民和需上交自治区的支出外,属本县所收部分全部免收。
(三)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实行优惠地租,并在前5年以项目实际上缴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冲减地租。土地租金按其他用途租地基本价格的50%给予优惠,并从租用土地之日起的5年内,用该地块上兴建的工业项目纳税入地方金库总额,减去财政提取用于鼓励投资的专项资金和介绍引资奖励部分后的余额来冲减应交土地租金。
(四)平南县在环城、东山、大安镇设立三个县级工业园(区)。县政府负责工业园(区)的征地和基本建设。全县所有乡镇招引的项目,都可以在工业园(区)发展,实现“有县界无乡界”。在工业园(区)办企业,其征地费用按上项目用地的优惠办法执行。进入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需征用或租用土地的,一律免收征地费用或租金。
(五)项目用地经批准使用后,必须在于2年内开发使用,到期不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农业、第三产业的项目建设用地参照以上项目用地的优惠办法执行。
四、专项扶持
实行专项资金扶持的政策。对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年纳税额在12万元以上的新办农业项目,以及扩建技改投入后新增税收 1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在企业投产初期均以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专项扶持资金的来源是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财政部门要视资金支付需要安排或追加预算,确保扶持资金的兑现。专项扶持资金由县招商中心统一管理。对新办项目,按项目纳税归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直接受益情况进行划分,实行谁受益,谁扶持,最高扶持额为项目纳税归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
(一)对新办农业项目的扶持。年纳税在12万元以上的农业投资项目,从投资之年起三年内,按项目当年纳税归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二)对新办工业项目的扶持。年创税收在2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项目投产前两年,按当年纳税归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给予扶持,从投产第三年起至第五年止,按当年纳税归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给予企业扶持(属省、部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50%给予扶持)。
(三)对一主多业实行扶持。同一投资者在原项目投产后并正常运营下,另外投资新项目的,其另外投资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每年纳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等额给予扶持。
(四)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兑付办法。每年年底由符合享受扶持条件的企业向县招商中心提出申请。招商中心根据新建项目经计划部门核定,技改项目由经贸主管部门核定的分工原则,分别将申请扶持企业基本情况列表送计划、经贸管理部门进行受奖资格核定,然后通过税务、财政部门核实企业年度纳税有关情况再按规定标准把每年度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兑付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执行。每年度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兑付时间为次年的3月底前。
(五)第三产业项目可参照以上新办工业项目扶持办法执行。
五、鼓励投资项目的基本措施
(一)鼓励投资兴办规模、上档次的企业项目。按中共平南县委员会、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平南县重点企业重点扶持的通知》(平发〔2000〕26号的有关精神,凡依法纳税,无安全生产事故,生产规模达到重点企业要求的,同样享受重点扶持待遇。
(二)建立县四家班子联系项目和联系企业制度。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安排一名县四家班子领导,会同招商中心对项目建设全程跟踪服务;凡列入县重点扶持企业级别的企业,也安排一名县四家班子领导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有关问题。
(三)税收优惠办法,凡在平南县兴办企业的,享受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凡投资新办项目用工,予以优先办理各种招工手续,并免收招工费用。
(五)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配偶、直系亲属给予免费办理投资项目落户城镇的居民户口,投资项目雇用的管理人员及中专学历以上的职工,也可申请办理项目落户城镇的居民户口,符合本项规定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由招商中心出具证明,暂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其子女在项目落户的城镇入学、入托时,可凭此证明享受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六)凡外来投资企业,优先供水、供电,优先安排电话等通讯设备并进行优惠。新办企业免收用电、用水增容费,供配电贴费不能超过原来执行标准的50%。享受重点扶持资格的企业,享受特殊的优惠电价。新办企业作用10KV以上的供电线路,2公里以内供电部门出资兴建,越过2公里的,视企业投资规模,供电部门可出资20%—50%兴建。
(七)未经县主管领导和招商中心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随意到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不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搞集资、拉赞助,或企业参观、采访、考察。
(八)对外来投资新办企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六、监督办法
县招商中心作为专门机构负责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县四家班子反馈部门服务情况,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为了更好地实行监督,县政府专门开设县长热线电话,接受投资者投诉(电话号码:7822170),招商中心也设立投诉电话。接到投诉,由县招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对外地客商投诉案件,优先、从快处理。
本规定由平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文所指税收均为流转税地方所得的25%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