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贵港港口作为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和我国大西南物资进出口港澳最便捷通道的作用,全面实施我市“港口带动工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领导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由“港口带动工程”指挥部具体制定实施“工程”运作方案以及相关政策,检查监督“工程”的实施。 二、外商和市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到我市港口进行贸易经营活动,口岸各查验部门和港务、工商、公安等部门一律简化手续,优质服务。 1、实行集中办公,联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验手续,奉行“热情、高效、快速、优质、安全”的服务宗旨。 2、坚持每日24小时值班服务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来随办,便利货主。 3、进出口货物可申请预约报关报检;保税合同加工货物,采取集中报关查验;对市内大中型企业和信誉高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含保税货物),除特殊商品外可实行信任放行,集中报关查验,跟踪监管。凡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手续。 4、不搞重复检验、检疫,不重复收费。同种类商品(同一批货物)需经各查验单位检验时,由查验单位与货主商定抽样时间,实行一次性开仓(箱)抽查取样,联合检验;对集装箱货物实行抽检办法,除规定的货物外,一般抽检率不超过10%。凡在我市港口中转的货物,除必要的装卸、仓储、运输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5、简化检查、检验、检疫程序。凡我国法律、法规未规定检疫、检验,进口方也不要求检疫、检验的商品,可以免检;对正常往来港澳的各种船舶,不得中途拦截、停航检查。对监管区的船舶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必须在监管区内装卸。过往中转物资一律放行。 6、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货主合法利益和确保货主经营安全。 三、加强港口和口岸的收费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港口各类经营活动收费标准,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开示挂,公开监督执行。实行亮牌一关检验、一票收费、一章验讫,禁止多收重收。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有违犯者,从严查处。 四、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和国内各届人士投资建设港口。凡引进资金实际使用到港口建设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奖励引荐国内外资金有功人员的规定》进行奖励。凡外商投资港口建设或承租、扩建港内设施的,一律坚持“手续从简从速,收费从少从优”的原则,并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兴办企业的优惠办法》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本规定适用于港澳化物运输及内河货物运输综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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