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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办学的单位出具法人资格证,申请办学的个人应有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政府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3、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5)校长、老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6)民办学校呈报审批表(一式两份)。
4、具备办学条件的,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1、2和3中的(3)(4)(5)(6)项规定的材料。
5、学校三年发展规划。
6、学校办学章程。
7、明确的办学场地证明(场地权属证明、租凭合同或意向书、场地平面图、校园规划图,新学校还必须提交县、市规划局的局面规划意见和土地局的书面用地意见)。
8、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参与单位或个人的办学协议。 |